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解决住房困难,管理和使用好县人才公寓,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长兴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下设县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汪敏兼任办公室主任,郜建民(聘请)任副主任,专项负责县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县人才公寓的资产管理;
2、负责县人才公寓安全保卫及清洁卫生等物业服务工作;
3、开设食堂,负责入住人才的饮食;
4、受理、报批单位的租住申请;
5、负责同入住人才所在单位签约、收费等服务工作。
二、租住条件
县人才公寓的租住人除必须符合在本县雉城镇无住房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到企事业单位长期工作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2、来企事业单位作短期服务的专家、教授等高层次人才;
3、来硕博研究生实践基地、博士后工作站、企业研发中心等人才工作载体从事研究工作的硕、博士研究生和假期来我县企事业单位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硕博士研究生;
4、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确认的属于我县紧缺急需的人才。
三、租住期限和收费标准
1、入住人才在县人才公寓租住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租住时由人才所在单位和管理办公室签定《租住协议》,一次签约最长期限为三年,一般情况一年一签;
2、住房租金由管理办公室向租住人才所在单位收取。具体标准为:一次签约三年的,第一年免费,第二年租金减半,第三年全额收取租金;签约二年的,第一年租金减半,第二年全额收取租金;签约一年的,租金减半。连续居住不超过一个月的柔性人才或来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硕博士研究生给予免费居住。
3、水电费正常收取,按照实际用去的水电,半年一次向人才所在的单位收取。
四、人才居住申办程序
1、由租住申请人所在单位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由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租住人才所在单位与管理办公室签定《租住协议》后,即可正式入住。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才停止租住
1、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了住房的;
2、已调出本县的;
3、在本县变换单位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4、违反租住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处理
1、损坏公物的责任人应按人才公寓财产管理制度解决;
2、违反《长兴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由管理办公室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限期搬出。
七、本办法由长兴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长兴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05年9月10日
一、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长兴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下设县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汪敏兼任办公室主任,郜建民(聘请)任副主任,专项负责县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县人才公寓的资产管理;
2、负责县人才公寓安全保卫及清洁卫生等物业服务工作;
3、开设食堂,负责入住人才的饮食;
4、受理、报批单位的租住申请;
5、负责同入住人才所在单位签约、收费等服务工作。
二、租住条件
县人才公寓的租住人除必须符合在本县雉城镇无住房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到企事业单位长期工作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2、来企事业单位作短期服务的专家、教授等高层次人才;
3、来硕博研究生实践基地、博士后工作站、企业研发中心等人才工作载体从事研究工作的硕、博士研究生和假期来我县企事业单位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硕博士研究生;
4、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确认的属于我县紧缺急需的人才。
三、租住期限和收费标准
1、入住人才在县人才公寓租住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租住时由人才所在单位和管理办公室签定《租住协议》,一次签约最长期限为三年,一般情况一年一签;
2、住房租金由管理办公室向租住人才所在单位收取。具体标准为:一次签约三年的,第一年免费,第二年租金减半,第三年全额收取租金;签约二年的,第一年租金减半,第二年全额收取租金;签约一年的,租金减半。连续居住不超过一个月的柔性人才或来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硕博士研究生给予免费居住。
3、水电费正常收取,按照实际用去的水电,半年一次向人才所在的单位收取。
四、人才居住申办程序
1、由租住申请人所在单位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由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租住人才所在单位与管理办公室签定《租住协议》后,即可正式入住。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才停止租住
1、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了住房的;
2、已调出本县的;
3、在本县变换单位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4、违反租住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处理
1、损坏公物的责任人应按人才公寓财产管理制度解决;
2、违反《长兴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由管理办公室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限期搬出。
七、本办法由长兴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长兴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05年9月10日

